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百色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伍奕蓉受贿案,对被告人伍奕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对伍奕蓉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伍奕蓉利用担任平果县副县长,田东县副县长,百色市体育局局长,凌云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吴某某、梁某等7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用途变更和筹办学校等方面谋取利益,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伍奕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伍奕蓉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24年3月17日消息,伍奕蓉被查;2024年8月16日消息:伍奕蓉被“双开”。